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什么保护政策?
来源: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健康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4-01-21 文章作者:赵玲玲 陈志恒
问: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什么保护政策?
答:2010年2月,我国人事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俗称“乙肝5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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